城市創新:德國漢堡港口新城開發
漢堡港口新城開發現狀圖,2015年版
漢堡港口新城建設情況鳥瞰圖
2.3 以建造規劃為工具的精細化形態管控
符合總體城市設計設想的建筑設計方案,是“規劃交接期”的核心成果。建造規劃將設計成果中與城市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部分,轉譯成為一系列細致的管控要素,通過規劃本身的法定化,獲得管控效力,確保方案得以貫徹實施。在這個過程中,建造規劃體現出對建筑形態和空間環境有力的管控能力。
漢堡港口新城3號建造規劃圖則
漢堡港口新城3號建造規劃覆蓋范圍鳥瞰圖
3 對上海城市更新背景下控詳規劃工作的思考啟示
3.1 漸進式規劃結合城市開發建設進程
當前控制性詳細規劃,強調對規劃區域的有效覆蓋,前置于具體開發項目,缺乏詳細的開發計劃支撐,規劃指標脫離實際開發主體需求,又由于管控較為剛性,在后續開發進程中自發或被迫地進行反復調整,流程又較為復雜,對設計資源、時間和經濟都是一種損失。
港口新城建造規劃強調實用屬性,成果注重與實際建設接軌,因而具有務實而漸進的特質。建造規劃不要求對規劃目標區域進行完全覆蓋,而是結合開發實際需求,采用“打補丁”的方式循序漸進進行編制。一份建造規劃往往只包括一個到數個街區,并鎖定開發主體,針對具體項目及其要求而有的放矢。
結合國情,可以考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漸進式分層編制。作為第一層次,控詳規劃針對整單元形成框架性規劃,明確地區發展基本框架,形成不可突破的原則、指標和事項,如交通系統、市政和公共設施、開發強度適用等;作為第二層次,則根據實際開發需求,結合開發主體和土地開發進程,編制更為詳細的控詳規劃局部深化,確定開發容量、業態配比和空間管控等具體指標和規定;以此對開發區域進行有層次的、漸進式的覆蓋。
3.2 “規劃交接期”協調和土地出讓制度創新
實現“規劃交接期”協調和漸進式控規編制,需要對現行土地出讓制度進行優化。中國土地出讓采用招拍掛制度,控規作為前置條件,無法在前期鎖定開發主體。從城市建設實際需求出發,建議形成“預出讓”制度,增加鎖定開發主體和土地正式出讓兩個環節之間的時間,使規劃交接協調成為可能,在開發主體進行建設方案深化的同時展開控詳規劃局部深化編制,增加地方政府的開發控制力和可實施性,同時降低開發主體的開發成本。
上海市進入城市更新時期后,大多數更新項目在進行更新規劃時,已存在權屬主體。通過權屬主體可進一步明確開發主體,從而進行規劃交接協調,進行規劃編制。在這種情況下,應對協調過程的運作加以明確和規范。
3.3 依托控詳規劃進行精細化城市設計管控
傳統控規側重于平面規劃及技術指標,缺少對三維空間的關注。為此,上海自2011年開始創新性地引入控詳規劃附加圖則,大大擴充控規管控范圍,為城市設計提供了具權威性和約束力的管控路徑和工具。對于局部深化層面的控詳規劃,由于開發主體的介入和開發計劃的明確,使更為精細化的設計管控成為可能。結合這種情況,可通過附加圖則對功能業態、建筑形態等內容進行更為精細化的建設管控。
建造規劃的編制者往往就是建筑師,與之相比,控詳規劃的編制者一般不具備建筑師背景,規劃師提出的要求與建筑師對具體地塊的理解、地塊的內在開發要求,以及現行規范之間存在錯位,造成附加圖則和建筑設計之間的矛盾,影響了附加圖則的合理性和嚴肅性。在編制控詳規劃附加圖則的過程中,應考慮設立相應程序,對接建管,以及引入專業建筑師,進行圖則的校核、審查、勘誤等工作,加強與建設項目的銜接,維護法定圖則的權威性。
編輯:shangxi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