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讓城市不再出現“海”
如何破解頻頻發生的城市內澇?井蓋缺損傷人,找誰負責?偷排工地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污水,如何懲處?城市地下管網的建設投資從哪里來?
上述問題在16日對外公布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都能找到答案。
吸引社會資金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近年來,一些地方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缺乏整體規劃,“重地上、輕地下”,重應急處置、輕平時預防,建設不配套,標準偏低,導致城鎮排澇能力建設滯后于城鎮規模的快速擴張。
一些排水戶超標排放,將工業廢渣、建筑施工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污水等未采取預處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網,影響管網、污水處理廠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
一些污水處理廠偷排或者超標排放污水,擅自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處理處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
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加上相關立法缺失,也縱容了以上行為。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出臺,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法治軌道。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同時,根據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治理內澇,規劃、建設與應急機制應齊發力
自然災害導致的城市積水,是多年來困擾城市居民的難題。
針對城市內澇災害問題,《條例》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可滲透路面等對雨水的滯滲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此外,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在汛期,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編輯:zh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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