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與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及對我市生態和景觀起重要作用的綠地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堅持政府組織、群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市綠化建設,并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多種方式投資城市綠化事業。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規劃、國土、水務、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及城市綠化設施的義務,有制止和檢舉損害城市綠地及城市綠化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園林綠化、規劃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需報經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向社會公布保護綠地目錄,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顯著位置樹立告示牌。
第八條 城市綠化建設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河道、公路、鐵路在規定范圍內的綠地由河道、公路、鐵路管理單位負責。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化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地。二環路以內新建項目不低于30%,舊區改建項目不低于25%;二環路到繞城高速路之間新建項目不低于35%,舊區改建項目不低于30%;繞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項目不低于40%,舊區改建項目不低于35%。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側綠地寬度不低于15米,次干道每側綠地寬度不低于10米。
(三)工業區與生活區之間應當建設寬度不低于50米的防護綠地。
(四)城市生產綠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五)工業園區與城市之間應當建設寬度不低于500米的綠化防護隔離帶。
(六)其它綠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和《公園設計規范》等國家規范標準執行。
第十條城市公園綠地應當均勻分布,堅持綠地面積與服務半徑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
(一)500米直徑內應當至少規劃建設一處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二)1000米直徑內應當至少規劃建設一處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三)2000米直徑內應當至少規劃建設一處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第十一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安排工程總投資1%~3%的綠化建設資金用于建設配套綠地。綠化建設資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建設進度劃撥。
第十二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對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施工完畢后,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務、供電、氣象等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市政基礎設施進行聯合驗收時,應當邀請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對綠化工程進行驗收。配套綠地驗收合格的,加蓋“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驗收不合格的,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 單位現有綠化不達標且有空地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留足綠化用地后,方可以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綠化既不達標又無空地的,應當積極采取拆建還綠、拆墻透綠、擺放盆栽植物等措施進行綠化。
第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開工建設的,鼓勵土地使用權人實施臨時綠化。對依法收回的土地和拆除違章建筑后騰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應當優先用于城市綠化。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平臺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充分體現本地特色和民族風格,突出科學性和藝術性。植物種類應當注重喬、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以鄉土植物為主,引進適合本地區生長發育的園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廣力度,創造園林精品。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企業資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級審批,屬地管理。
編輯: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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