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理論與實踐相融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建立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近年來,生態補償理論研究已在各國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如何將生態補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促進生態補償實踐進一步深入?本版特邀專家撰寫此文,以期對讀者有所借鑒。
隨著全球生態系統的退化以及其提供有用生態服務的喪失和減少,生態補償作為一種處理世界環境問題的政策工具出現了。由于生態補償不同于一般的環境經濟政策與命令控制型環境政策,它強調增加環境的正外部性,注重環境正外部性內化,讓環境保護者受益,因而它更能得到民眾的支持與配合。自1997年美國紐約市在實施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中首次使用生態補償概念以來,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近年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已經實施了幾百個補償協議,生態補償理論研究也取得了很大進展。但目前主流的生態補償框架理論性太強,實踐者往往無法模仿主流理論構建的假定運行條件,致使實踐者在實施中面臨諸多困難。為了促進生態補償從理論進一步走向實踐,需要進一步將生態補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踐中充分考慮生態補償執行的復雜性與約束性,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明確生態系統服務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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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的生態系統服務物理量評價缺乏可靠的生態學基礎,僅有少數生態系統服務能夠明確測量。
全面認識和理解生態系統服務的形成與供給機制是進行生態補償的前提。然而,當前的生態經濟學知識不足以精確刻畫大多數生態系統服務的特征與機理。尤其我國的生態系統服務研究大多數建立在相對不完全的具體生態系統研究基礎上,沒有對生態系統的結構、生態過程與服務功能的關系進行深入分析,而且多數地區缺乏必要的生態監測數據以支持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其變化的評價,這使得當前的生態系統服務物理量評價缺乏可靠的生態學基礎,僅有少數生態系統服務能夠明確測量。
因此,在生態補償實踐中,通常用土地利用變化來代替生態系統服務供給。雖然已有學者提出土地利用變化是通過改變生境、改變生物多樣性、改變生態系統過程等途徑影響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IGBP(國際地圈生物圈計劃)和IHDP(全球環境變化的人文因素計劃)相聯合的全球土地計劃也將土地利用及管理影響下的生態系統特征和功能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對生態系統服務供給和人類福祉的影響作為核心問題。
但目前這方面的定量研究較少,僅有部分學者利用生態水文模型模擬生態系統服務的產生,土地利用與生態系統服務供給之間的關系尚不明確,這可能會導致一些錯誤的決策,也會使生態補償績效評價很困難。因此,當前急需揭示生態系統結構-過程-服務的相互關系,明確生態系統服務形成和供給機制,為生態補償提供科學基礎。
完善生態補償標準確定方法
■閱讀提示
探索并明確影響生態補償標準確定的關鍵因子,通過尋找到一個或幾個特定參數確定補償標準。
恰當的生態補償機制必須能夠有效地募捐與支出資金。充足的可持續資金是實施有效生態補償項目的先決條件。理想的融資機制應該符合3個標準:一,每個出資人的邊際支付至少應該與其所接受的收益或造成的損害成比例;二,應該有一個反饋環,通過它,隨著對生態系統服務威脅的變化而增加或減少收繳的費用;三,交易成本應該最小化。
目前,生態補償資金的籌集主要包括國際組織或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的貸款或捐助、政府轉移支付和補貼、受益者支付等途徑。一般而言,國際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發起的生態補償項目能夠提供充足的項目啟動經費,但后續資金往往缺乏保障,而受益者支付較能夠建立一條持久的資金供給渠道。
然而,我國生態補償仍以政府投資或政府主導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為主,盡管也探索了一些基于市場機制的生態補償手段(如水資源交易模式),但市場交易和自愿協商機制尚未全面建立,隨著生態補償的廣泛開展,市場化途徑應成為我國生態補償的有效手段。
有效的生態補償項目必須具備一個有效率的支付機制,科學合理地核算補償標準是建立有效支付機制的關鍵。目前,常用的補償標準核算方法包括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法、機會成本法、意愿調查法、市場法等。
其中,機會成本法根據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所導致的收益損失來確定補償標準,然后再根據不同地區的資源環境條件等因素制訂出有差別的區域補償標準,我國退耕還林工程、美國的環境激勵項目等采用這種方法;意愿調查法通過調查補償者和受償者的意愿確定補償標準,Kabarta(波蘭卡巴塔)濕地生態補償、西藏自治區水資源生態補償等采用這種方法;市場法將生態系統服務看成一種商品,按均衡價格確定補償標準,這種方法主要用于水資源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項目,Guabas (哥倫比亞瓜卡里)河流域水資源交易、阿根廷GTZ(德國技術合作公司)的碳折扣項目等采用這種方法。
然而,由于尚未形成統一的補償標準核算方法體系,各種方法的研究結論難以比較。未來應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標準確定方法,探索并明確影響生態補償標準確定的關鍵因子,通過尋找到一個或幾個特定參數確定補償標準。
選擇靈活的激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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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應選擇更為靈活的方式來實施,除了經濟激勵外,還可以發揮其他激勵手段的作用。
生態補償實際上是社會行動者之間的資源轉讓,主要目標就是激勵社會行動者產生保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動機,從而改變個人或集體破壞生態系統或過度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然而,由于生態系統服務通常是環境公共產品,不同行動者具有不同的保護或破壞生態系統服務的動機。因此,需要選擇恰當的激勵方式。
在許多情況下,經濟激勵可以"擠出"地方規則與社會規范,影響環境保護行為的內在動機。例如,一些小額補償有可能損害參與者,不僅可能削弱個體參與動機,也可能"擠出"其他已有的動機(例如利他主義)。Koellner(瑞士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環境科學系生態經濟學家)發現生態系統服務付費設定動機中中位數最高的是內在動機(人類福利和生態責任),最低的是直接財政收益。
Vatn(挪威國際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生態經濟學家)則更詳細地闡述了這些思想,提出生態補償構成了一種不同行動者通過合作重新決策土地利用管理的機制,這一過程受財產權、法律框架、社會認知與價值觀等現有制度的影響。
因此,生態補償應選擇更為靈活的方式來實施,除了經濟激勵外,還可以發揮其他激勵手段的作用,例如產業扶持、技術交流、人員培訓、生態標志產品的綠色銷售通道等方式。
權衡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閱讀提示
充分考慮到弱勢群體的生計對生態環境的依賴作用,充分考慮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發展權利。
生態補償效率與公平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生態補償緩解貧困的證據也是混合的。尼加拉瓜的貧窮土地所有者通過參與生物多樣性實踐而受益,但有些生態補償項目排斥貧窮的小土地所有者,擁有有限土地稟賦的家庭難以參與南墨西哥碳森林工程。
在實踐中,如果一個生態補償項目會造成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收益和成本分配不公平,那么它很少能被有關機構接受,生態補償更多地被賦予了社會和諧與公正的責任。
但是,如果生態補償項目不受效率約束,僅考慮公平與公正,將會阻礙生態補償項目的長期可行性。因此,在生態補償項目設計時,需要權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關系。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生態補償應被明確地看做是農村發展計劃和項目的一部分,應充分考慮到弱勢群體的生計對生態環境的依賴作用,充分考慮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發展權利,而不是僅僅作為一種以最有效的方式確保環境保護的經濟工具,應將其作為多元目標的政策工具來構架。
重視中介機構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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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介機構對購買者與供給者之間資源轉讓的控制能力是重要的研究課題,但目前還未能對此有足夠重視。
在理解生態補償項目績效時,中介機構的作用非常關鍵。在使用者付費項目中,生態系統服務購買者通常會自己選出中介機構來進行管理。例如,法國東部的Vittel 流域保護項目由Agrivair 實施,Agrivair是一個由購買者創建的農業組織,它在當地有很好的基礎,深受農民信任。Agrivair建議農民采用對水質影響小的方式發展奶牛業,包括不使用農用化學品,采用動物堆肥,減少牲畜數目。
中介機構常常成為生態補償的主導機構,它界定了所要交易的生態系統服務,在買賣雙方之間設定了條件,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交易的價格。分析中介機構對購買者與供給者之間資源轉讓的控制能力是重要的研究課題,但目前還未能對此有足夠重視,未來的生態補償理論研究與實踐中應予以關注。
總之,要將生態補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就需要建立能夠處理復雜性與多樣性、能夠把生態補償整合在已有的農村發展制度和其他環境保護中的制度框架。然而,這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任務,不僅需要關注生態系統服務供應的不確定性、資源使用的不平等性、中介機構的影響力、制度與文化影響等問題。而且需要在理論研究者與實踐者之間建立更包容的對話機制,在二者之間搭建良好的交流平臺,同時將各利益相關者吸收進來,共同討論生態補償理論研究與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使理論研究者更深入地了解生態補償實踐中面臨的困難,為解決現實問題提供真正的幫助。
作者單位:趙雪雁,西北師范大學;李巍,西北師范大學;王學良,楚雄師范學院
編輯: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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