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小區、 園林式街道評選辦法
2013-03-04 14:47:36 來源:中國風景園林網 瀏覽次數: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小區、
園林式街道評選活動,提高評選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市、縣、鎮范圍內已建成并達到標準要求的單位、居住小區、街道均可申報。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河北省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小區、園林式街道"創建工作;各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初驗及推薦工作。
第二章 評選條件和要求
第四條 申報的單位、居住小區、街道具有兩年以上的綠地養護管理基礎,達到一定的植物景觀效果,在當地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第五條 單位、 居住小區必須是按規劃設計已經全部建成完工方可整體申報;大型居住小區分期分院單獨竣工驗收的且達到標準的可以分開申報。
第六條 開展市級園林式單位、居住小區、街道評選活動的市需獲得市級園林式單位稱號一年以上(附命名材料)。
第七條 無隨意侵占綠地、私自改變綠地性質、未經批準
砍伐樹木現象。
第三章 評選內容和程序
第八條 評選內容包括規劃設計、建設水平、植物配置、養護管理、衛生環境管理、機構設置和檔案資料管理等。
第九條 由設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達到河北省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小區、園林式街道標準和評選辦法的單位、居住小區、街道進行初驗,合格后方可推薦申報。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據各市上報名單,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驗收,查閱資料,形成專家意見,上報省廳審核、命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河北省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小區、園林式街道每年評選一次,實行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河北省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小區、園林式街道每五年復查一次,復查合格的保留其命名;復查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將撤銷其命名。
第十三條 已獲得命名的單位、居住小區、街道需要變更名稱或拆遷注銷的,經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同意后,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更名或注銷。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河北省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小區、園林式街道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 單位、居住小區、街道基本建設管理情況;
(三) 單位、居住小區、街道綠地規劃設計圖紙、竣工圖紙、實景照片(不少于5張).
以上資料于當年6月底前上報,過期后不再受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申報資料要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取消評選資格或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印章必須清晰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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